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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成功!廣東高院“雙頂格”判決“永泉”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案

发布日期:2022-08-11 08:50

      澳商訊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永泉閥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永泉公司)訴永泉閥門有限公司(下稱:東莞永泉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東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永泉”字型大小等侵權行為,並賠償廣東永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1000萬元。在該案中,廣東高院終審判決的判令賠償金額從一審判決的70萬元提升到“雙頂格”(即商標侵權法定賠償500萬元、反不正當競爭侵權法定賠償500萬元)1000萬元。
      據悉,廣東永泉公司成立於1982年,經過40年發展,成為國內領先、省內最大的閥門產品製造企業。公司擁有產品30多個系列,5000多種規格,獲得國家專利50多項,主編/參編了國家及行業標準30多項。截至目前,累計擁有包括“永泉”“永泉閥門”“YQ”在內的國內商標30個、香港商標2個。相關商標在2006年、2011年、2015年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目前正在培育“中國馳名商標”。
      但自2000年始,全國多地發現廣東泳圈公司商標被侵權、產品被仿製,對公司正常經營行為造成極大的傷害和經濟損失。廣東永泉公司總經理陳鍵明介紹,公司先後在多地的人民法院向不同侵權提起訴訟,其中2011年在河北省、北京市的2起訴訟,從基層法院到中級法院、北京高院,歷時10年才結案。
      陳鍵明表示,在系列侵權行為中,東莞永泉公司行為最為惡劣。從2013年開始,東莞永泉公司在商業經營活動中長期大規模使用“永泉閥門”“YQFM”等系列標識,同時實施企業字型大小、功能變數名稱混淆使用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產品銷往國內多個城市,給廣東永泉公司造成極大損失。尤其是東莞永泉公司將自己的企業名稱直接註冊為“永泉閥門有限公司”(俗稱“國字型大小”企業),更是給市場造成嚴重誤認。
      2019年5月,廣東永泉公司以涉嫌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將東莞永泉公司、申核閥門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權人),以及3名自然人(兩被告公司股東)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經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廣東高院認為,被告東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被訴標識分別侵害廣東永泉公司10個權利商標,情節嚴重,尤其是其被訴標識“永泉閥門”與廣東永泉公司的第18695410號註冊商標,構成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性質惡劣,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
      該院同時指出,東莞永泉公司不僅使用與廣東永泉公司名稱完全相同的企業字型大小,使用與廣東永泉公司相似的功能變數名稱,還在其官網中篡改商標核定範圍和榮譽證書,並在官網將廣東永泉公司的多篇新聞報導夾雜在其“新聞中心”,在多篇報道中同時出現“永泉閥門”“廣東永泉閥門”“永泉閥門有限公司”,故意混淆相關標識,令相關觀眾誤認。其在企業名稱前面擅自加上“中國”,以達到超越廣東永泉公司品牌的表像和效果。被訴侵權行為涉及產品多、價值高、規模大。被訴侵權行為時間跨度長,2013年開始商標侵權,2014年開始以企業字型大小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直至本案二審期間仍在繼續。其侵權惡意明顯,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對於東莞永泉公司的商標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廣東高院依法按照法定賠償上限確定本案賠償數額,即東莞永泉公司侵犯廣東永泉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需向廣東永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合計500萬元,東莞永泉公司因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需向廣東永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合計500萬元。兩項合計1000萬元。申核公司對其中2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其他3名自然人被告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東,因未能舉證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身財產,需分別對東莞永泉公司或申核公司相關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判決書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特別指出,商標和企業名稱得以註冊的合法形式不能掩蓋被訴行為的侵權實質,更不能成為侵權行為賴以產生甚至持續的合法依據。對於侵權行為人具有明顯主觀惡意、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結合具體案情,將侵權人的侵權故意和侵權行為情節作為懲罰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賠償範圍內從重賠償,直至按法定賠償上限確定賠償數額。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華南理工大學企業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楊雄文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修改引入“懲罰性賠償原則”以來,嚴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行為判賠額明顯提升,高額判決的相關案件越來越多,這充分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持續加大的宏觀趨勢。他呼籲廣大企業尤其提高知識產權法律風險意識,儘快推動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工作,並及時對市場行為進行梳理,控制侵權風險,同時也要重視自己知識產權的保護。本案的判決,將鼓勵更多真正具有自主創新和品牌意識、飽受知識產權侵權之苦的企業,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佛山市中級法院原副院長胡充寒指出,該案的判決具有重要示範作用,體現了廣東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持續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環境持續改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能夠將“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侵權”兩項賠償同時按照“法定賠償上限”來確定的個案殊為罕見,充分體現了廣東法官維護知識產權合法權利,從嚴打擊“侵權惡意明顯,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侵權現象的決心。他同時指出,本案中,自然人被告均要為企業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對企業股東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如何在公司財產與個人、家庭財產建立“防火牆”,應該盡快提到每一個企業的合規審查重要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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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吴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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