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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提請全國人大釋國安法

发布日期:2022-12-01 17:17

近日,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以“專案認許”方式,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俗稱“大狀”)TimOwen來港為其辯護引發爭議。律政司不服決定就此多次上訴,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頒佈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上訴申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國安委主席李家超,28日晚就事件會見記者並發表聲明並稱,他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釋法。

 

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駐港國安公署均就事件作出回應,支持特區依法採取措施,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維護《香港國安法》權威與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香港各界亦表示,有關案件影響深遠,支持行政長官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1月28日下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宣佈,撤銷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上訴委員會認為,案件中律政司司長在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的階段時,才提出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爭議,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上訴委員會強調,特區法院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條的規定,定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並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當日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支持行政長官就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上訴的裁決提請人大釋法。法院容許英國大律師在國安法案件中來港執業的決定和理據大錯特錯,影響深遠”。梁振英質疑“連國安法案件也可以聘用英國大律師,此例一開,香港法院還有什麼理由不容許所有其他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從英國聘用大律師?”

 

梁振英說,英國大律師的收費比香港的低得多,最近英國的大律師長期罷工,就是因為收入太低。英國大律師的收費只是香港大律師收費的一小部分,他諷刺道,“讓我們完全消除障礙,將黎智英的特權擴展到香港所有其他人”。

 

國安法對本地法例具淩駕性

李家超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問題上,特區的立場清晰、堅定不移。《香港國安法》頒佈實施兩年多,對維護香港秩序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不單撥亂反正,法治亦得到鞏固。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各方面都變得更安全穩健。

 

李家超表示,會梳理相關情況,並按中央要求提交報告。他將在報告中提及TimOwen一案,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以釐清以下問題:“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李家超強調,《香港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相對本地法例有淩駕性。在現行的制度下,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63條的保密規定,因此作出釋法建議。

 

回歸後人大五次釋法解爭議

一是“居港權爭議”。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裁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以及是否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母是否已為香港居民,均擁有居港權。6月26日,全國人大釋法列明,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如父母雙方或其中一人在子女出生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有居留權。

 

二是“特首普選爭議”。2004年,政府推動“政治制度改革”。當時社會就特首及立法會“雙普選”,以及特首產生辦法出現爭議。同年4月26日全國人大釋法,指明政改方案,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再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

 

三是“特首任期爭議”。2005年3月12日,時任特首董建華在未滿任期因病辭職。同年4月6日特區政府提請釋法,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出下任特首只可履行餘下任期。

 

四是“國際法律爭端處理疑問”。2011年時,一家美國基金在港入稟,要求追討八億元的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債務。同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釋法指,該案屬中國外交事務,本港法庭無權處理。

 

五是“立法會宣誓爭議”。2016年10月,梁頌恆、游蕙禎和姚松炎引發宣誓風波。同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解釋,明確了依法宣誓的有關含義和要求,指出宣誓人若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公職資格,不獲重新安排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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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方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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