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財經 行业观察

國家續頒六大稅收優惠撐資本市場發展

发布日期:2023-08-25 18:42

8月22日,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以下簡稱“三部門”)及國家發改委等發佈多達六項稅收政策,主要對已出台政策的再延續,支持多個細分資本市場的發展,稅收優惠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等法規,相關政策執行至2025年或2027年底,最長可達超過4年。

 

六項稅收政策包括: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延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有關增值稅政策;延續實施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個人所得稅政策;延續實施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繼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發佈與此前中央政治局會議內容有密切關係。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4日召開會議,其中特別提到,“要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延續、優化、完善並落實好減稅降費政策,發揮總量和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作用,大力支持科技創新、實體經濟和中小微企業發展。”同時,上述政策也是對會議提到的“要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強力支持。

 

轉讓CDR免徵個稅

為繼續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三部門繼續實施對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以下稱創新企業CDR)試點階段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涉及個人所得稅政策、企業所得稅政策、增值稅政策、印花稅政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個人所得稅政策方面,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股權激勵不納個稅

為繼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下稱: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併按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納稅。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保稅期貨徵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稱,為繼續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對經國務院批准對外開放的貨物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徵收增值稅。同時公告稱,上述期貨交易中實際交割的貨物,如果發生進口或者出口的,統一按照現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非保稅貨物發生的期貨實物交割仍按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三部門發佈延續實施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為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經國務院批准對外開放的中國境內原油等貨物期貨品種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滬深港通續免個稅

三部門公告稱,延續實施滬港通、深港通以及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以下簡稱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上述公告同樣將執行超過4年,執行時間至2027年12月31日。

 

續促創投企業發展

為繼續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證監會發佈延續實施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一是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二是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是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四是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夥人的所得。五是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後,3年內不能變更。

 

六是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七是稅務部門依法開展稅收徵管和後續管理工作,可轉請發展改革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創投企業及其所投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核查,發展改革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浏览次数:1001
文章来源:
作者:方寶鈴
分享到:
Please Login to comment
沒有評論
关注我们
文章搜索
最新文章